检索得数据 115 条
2015 年,百慕大最高法院在 “A 和 B 诉儿童和家庭服务主任等人案”(2015 年)中裁定,《儿童收养法》(2006 年)第 28 条具有基于性取向和婚姻状况的歧视性,因为它不允许未婚夫妇收养。该裁决指出,未婚夫妇,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只要在提出申请前已连续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年,均可联合提出领养儿童的申请。
2010 年 4 月,巴西高等法院(STJ)在第 REsp 889,852/RS 号案件中裁定,同性伴侣可以收养子女(包括第二父母)。
2010 年 8 月(在第 RE 615261/PR 号案件中)和 2015 年 3 月(在第 RE 846102/PR 号案件中),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基本原理。
2023 年 11 月,国家司法委员会在第 532(2023)号决议中重申了这一点,重申了同性伴侣的收养权。
(自 2013 年起)女同性恋者可获得体外受精服务,男同性恋伴侣可获得利他代孕服务。
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在加拿大所有省份和地区都是合法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规。
所有省份和地区都允许第二父母收养。
所有夫妇都享有平等的代孕机会:自 2004 年以来,《辅助人类生殖法》禁止所有夫妇进行商业代孕,无论其性取向如何。
《儿童、青年和家庭促进法》(2007 年)第 62(1) 条规定,任何“在获得儿童监护权时,其常住地在阿尔伯塔省,或常住地在阿尔伯塔省的成年人”均可按照规定的形式向法院申请领养令。
1999 年 11 月,阿尔伯塔省女王法院批准了两起关于领养的案件(1999 年)。在每起案件中,申请人都是儿童亲生父母的同性伴侣。此案使阿尔伯塔省的同性伴侣可以获得第二父母领养。
1996 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 35 届议会通过了第 51 号法案,即《收养法》,使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在该省合法化。
《收养法》(1996 年)第 29 (1) 条规定:“一名成年人或两名成年人共同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每位申请人必须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居民。”
《收养法》(1996 年)第 29(2) 条允许第二父母收养。其中规定:“一名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与孩子的亲生父母共同成为孩子的父母。每位申请人必须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居民。
《收养法》(2002 年)第 10 条允许居住在曼尼托巴省的任何成年人(包括同性伴侣)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
《收养法》(2002 年)允许第二父母收养。该法第 31(1) 条规定:“(a) 被收养的孩子成为养父母的孩子,养父母成为被收养孩子的父母;(b) 被收养的孩子不再是其在收养令颁布前的父母的孩子,该父母不再是被收养孩子的父母;就好像被收养的孩子是养父母所生的一样。”“但是,如果收养是由配偶或同居伴侣进行的,则例外;更具体地说,该法第31(5)条规定,“如果养父母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是被收养人的父母,而该配偶或同居伴侣选择不与养父母共同申请收养,则该配偶或同居伴侣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以及其亲属关系应继续存在,不得因收养令而发生任何改变。
《家庭服务法》(1980 年)第 66 条允许居住在新不伦瑞克省的任何成年人向部长或社区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收养儿童。申请必须与配偶或同居伴侣共同提出。
根据《家庭服务法》(1980 年)第 66(2) 条,新不伦瑞克省的同性伴侣可以获得第二父母收养。
《收养法》(2013 年)第 27(1) 条规定,任何居住在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的成年人均可单独或共同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申请人应“是该省的居民,并且该儿童已与其共同居住至少 6 个月。
《收养法》(2013 年)第 27(2) 条规定,“一名成年人可向法院申请与儿童的父母共同成为父母。”申请人应“是该省的居民,并且该儿童已与其共同居住至少 6 个月。
2001 年 6 月,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 (2001) 裁定,禁止同性伴侣共同领养孩子的法律违宪。
《儿童和家庭服务法》(1990)第 72(1) 条允许任何成年人向法院申请领养孩子,条件是“申请人居住或定居在该省;或拟领养人出生、居住或定居在该省,或为受照顾儿童”。
2001 年 6 月,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 (2001) 批准了一对女同性恋伴侣领养孩子的申请。
法院作出裁决后,《儿童和家庭服务法》(1990) 进行了修订,现在允许第二父母收养,无论婚姻状况如何。更具体地说,该法(1990年)第72(4)条规定,“如果申请人的丈夫或妻子或同居伴侣也是拟收养人的合法父母,则无需参加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该丈夫或妻子或同居伴侣或其亲属与拟收养人的关系将继续存在,不会因为有利于申请人的任何收养命令而发生任何改变,根据此类命令,申请人将成为拟收养人的另一位父母。”
《收养法》(1998 年)第 5 条允许居住在西北地区的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该条规定,“配偶双方,如果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且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则可向法院申请收养子女。
《收养法》(1998 年)第 5 条允许居住在西北地区的夫妇进行第二父母收养。该条规定,“如果子女是配偶的子女,且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则配偶双方可向法院申请收养子女。
《努纳武特收养法》(2011 年)第 5 条允许居住在努纳武特的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该法规定,“配偶双方,如果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且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可以共同申请收养子女。
《努纳武特收养法》(1998 年)第 5 条允许居住在努纳武特的夫妇由第二父母收养子女。该法规定,“如果子女是配偶的子女,且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请收养子女。”
1995 年 5 月,安大略省法院 (1995) 扩大了《儿童、青年和家庭服务法》中“配偶”一词的定义,以便将同性伴侣纳入收养申请。
安大略省《儿童、青年和家庭服务法》(2017 年)第 199(4) 条规定,居住在安大略省的任何成年人都可以单独或共同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
安大略省《儿童、青年和家庭服务法》(2017 年)第 217(2) 条规定,“被收养的孩子不再是收养令颁布前作为被收养孩子的父母的人的孩子,并且该人不再是被收养孩子的父母,除非该人是养父母的配偶。”
根据爱德华王子岛收养法(1988 年)第 10-16 条,任何居住在爱德华王子岛的成年人均可单独或共同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被收养的儿童必须是该省居民或出生在该省,并在申请前至少与申请人在一起三个月。更具体地说,该法第 16(1) 条规定,配偶(在 2009 年修订之前称为“丈夫和妻子”)可以一起提出共同申请。
爱德华王子岛的同性伴侣可以进行第二父母收养。爱德华王子岛收养法(1988 年)第 16(2) 条规定,当配偶之一为孩子的父母并拥有监护权时,“收养令不影响该人与孩子的父母关系。
2002 年 6 月,魁北克国民议会通过了《建立民事结合并制定新的亲子关系规则的法案》(2002 年)。根据该法律,当一对夫妻缔结民事结合并收养孩子时,双方配偶之间即建立了亲子关系。当被收养孩子的父母是同性时,他们都被指定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
魁北克允许第二父母收养(2002 年)。
2001年7月,萨斯喀彻温省立法议会通过了两项法规,即《杂项法规(家庭关系)修正案(2001年)》和《杂项法规(家庭关系)修正案第2号(2001年)》,将“配偶”的定义改为“某人的合法已婚配偶或与该人以配偶身份同居的人”。这些修正案赋予同性伴侣在萨斯喀彻温省收养儿童的权利。
2002 年 5 月,育空立法议会批准了一项法案,允许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儿童。该法律于 2003 年生效。
《儿童保育法》(2002 年)”
随着《平等婚姻法》(第 21400 号法律)的颁布,同性伴侣收养在智利合法化。
2015 年 11 月,宪法法院发布了C-683/15 (2015) 号决定,规定同性伴侣可以在哥伦比亚共同收养子女。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在其SU-167 (2014) 号决定中裁定,同性伴侣有权收养其伴侣的子女。
女同性恋者可进行试管受精,男同性恋伴侣可进行商业代孕。
《家庭法典》(1973 年)第 103 条规定,在夫妻双方要求下,可以联合收养。2020 年同性婚姻生效后,同性已婚夫妇获得了收养的权利。
女同性恋伴侣可以接受体外受精。
最高选举法庭澄清说,如果一对已婚女同性恋伴侣通过辅助授精怀上孩子,非亲生母亲将自动被认定为孩子的合法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