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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1998 年)第 5 条允许居住在西北地区的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该条规定,“配偶双方,如果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且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则可向法院申请收养子女。 《收养法》(1998 年)第 5 条允许居住在西北地区的夫妇进行第二父母收养。该条规定,“如果子女是配偶的子女,且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则配偶双方可向法院申请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