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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养育子女法》(2003 年)修订以来,同性伴侣可以收养子女。 该法第 4-8 章规定了同性和异性配偶及同居者共同收养的条件;《养育子女法》(2003 年)第 8 条规定了同性和异性已婚夫妇第二父母收养的条件。 2005年,一项新法律通过,允许女同性恋伴侣在公立医院接受辅助授精。
2002 年 5 月,育空立法议会批准了一项法案,允许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儿童。该法律于 2003 年生效。 《儿童保育法》(200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