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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Law on Adoption by Persons of the Same-Sex (Law No. 21)
国家/地区: 荷兰
年份: 2001
文件简介:

《同性收养法》(第21号法律)(2000年)第1条对《民法典》第227(1)条进行了修订,允许同性夫妇共同收养。
《同性收养法》(第21号法律)(2000年)第1条对《民法典》第228(f)条进行了修订,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第二父母收养,但只能通过法院申请程序,该程序在2014年得到简化。
利他代孕对同性和异性伴侣均合法。
自 2000 年以来,女同性恋伴侣可以接受体外受精。

【判例】the Children and Family Services Act
年份: 2001
文件简介:

2001 年 6 月,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 (2001) 裁定,禁止同性伴侣共同领养孩子的法律违宪。
《儿童和家庭服务法》(1990)第 72(1) 条允许任何成年人向法院申请领养孩子,条件是“申请人居住或定居在该省;或拟领养人出生、居住或定居在该省,或为受照顾儿童”。
2001 年 6 月,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 (2001) 批准了一对女同性恋伴侣领养孩子的申请。
法院作出裁决后,《儿童和家庭服务法》(1990) 进行了修订,现在允许第二父母收养,无论婚姻状况如何。更具体地说,该法(1990年)第72(4)条规定,“如果申请人的丈夫或妻子或同居伴侣也是拟收养人的合法父母,则无需参加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该丈夫或妻子或同居伴侣或其亲属与拟收养人的关系将继续存在,不会因为有利于申请人的任何收养命令而发生任何改变,根据此类命令,申请人将成为拟收养人的另一位父母。”

【立法】the Miscellaneous Statutes (Domestic Relations) Amendment Act
年份: 2001
文件简介:

2001年7月,萨斯喀彻温省立法议会通过了两项法规,即《杂项法规(家庭关系)修正案(2001年)》和《杂项法规(家庭关系)修正案第2号(2001年)》,将“配偶”的定义改为“某人的合法已婚配偶或与该人以配偶身份同居的人”。这些修正案赋予同性伴侣在萨斯喀彻温省收养儿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