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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伴侣关系法》(1996年)第6条修正案规定,民事伴侣可以收养彼此的孩子。
自 2006 年以来,同性伴侣享有平等的收养和体外受精权利。
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在加拿大所有省份和地区都是合法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规。
所有省份和地区都允许第二父母收养。
所有夫妇都享有平等的代孕机会:自 2004 年以来,《辅助人类生殖法》禁止所有夫妇进行商业代孕,无论其性取向如何。
1996 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 35 届议会通过了第 51 号法案,即《收养法》,使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在该省合法化。
《收养法》(1996 年)第 29 (1) 条规定:“一名成年人或两名成年人共同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每位申请人必须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居民。”
《收养法》(1996 年)第 29(2) 条允许第二父母收养。其中规定:“一名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与孩子的亲生父母共同成为孩子的父母。每位申请人必须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