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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法律(2016)第1-7条对《民法》(1966)进行了修订,规定同性伴侣享有同等的收养权。
同性伴侣收养合法化的法律也保证他们有平等的机会接受体外受精 (IVF) 治疗。因此,任何 LGBT 女性都与顺性别女性或异性恋女性一样享有接受体外受精 (IVF) 的同等权利。
斯洛文尼亚一项新的法律于2023年1月31日生效,该法律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并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孩子。
女同性恋伴侣可获得体外受精服务(自2024年起)
2024 年,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裁定禁止单身女性和同性关系女性获得辅助生殖程序的立法违宪。
第13号法律(2005年)第67条第7款对《民法典》第175条进行了修订,规定同性伴侣可以收养子女。
2021 年11月,西班牙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允许单身女性和同性关系女性免费接受体外受精。2023 年2月16日,国会通过了“跨性别法”,将单身女性和同性关系女性接受体外受精的权利写入法律
自《养育子女法》(2003 年)修订以来,同性伴侣可以收养子女。 该法第 4-8 章规定了同性和异性配偶及同居者共同收养的条件;《养育子女法》(2003 年)第 8 条规定了同性和异性已婚夫妇第二父母收养的条件。
2005年,一项新法律通过,允许女同性恋伴侣在公立医院接受辅助授精。
瑞士于 2020 年修订了《民法典》,使平等婚姻合法化,并使已婚同性伴侣在与其他伴侣相同的条件下共同收养子女合法化。这项改革在全民公决后于 2022 年 7 月生效。
2016年对《民法典》第264-c条进行了修订(2018年生效),允许以登记伴侣或事实同居关系生活的夫妇收养继子女。
2020 年 12 月 18 日,瑞士议会通过了允许同性婚姻的《民法典》修正案,该修正案于 2022 年 7 月 1 日生效。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定修正案允许已婚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孩子并接受体外受精。
2018 年 11 月通过的第 147 号民事结合法律(2018)第 10 条允许民事结合的伴侣收养其伴侣的子女。
自200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同性伴侣的共同收养在所有联合王国组成国家分别合法化。
自200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同性伴侣第二父母收养在联合王国所有组成国家分别合法化。
2008 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获得御准。该法案允许女同性恋者及其伴侣(包括民事伴侣和事实伴侣)在孩子出生后,在体外受精 (IVF) 或辅助/自我授精(非家庭授精)的情况下,平等地获得合法的亲子关系推定。该法律还允许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用“父母”字样来标识双方。该法律于 2009 年 4 月 6 日生效,不具有追溯效力(在该日期之前不适用)。2010 年 4 月 6 日,针对男同性恋者及其伴侣的父母令生效。父母令是法院向代孕孩子的预期父母发出的命令,该命令取消代孕母亲及其伴侣(如果有)的法定父母身份,并将法定父母身份和父母责任重新分配给预期父母。
自 2010 年起,所有夫妇和个人均可进行利他代孕。
禁止男同性恋夫妇进行商业代孕(异性恋夫妇也一样)。
2005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生效的《收养和儿童法》(2002 年)第 144 和 150 条规定,共同收养适用于同性伴侣。
2005 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生效的《收养和儿童法》(2002 年)第 144 和 150 条规定,第二父母收养适用于同性伴侣。
《收养机构(苏格兰)条例(2009 年)第 2 条规定,同性伴侣可以共同收养。
《收养机构(苏格兰)条例(2009 年)第 2 条允许同性伴侣中的人收养其伴侣的子女。
在 2013 年的一项判决中,上诉法院认定同性伴侣可以共同收养。
2013年在北爱尔兰,上诉法院认定民事伴侣享有第二父母收养权。
在法国,2013年《同性伴侣婚姻法》(第2013-404号法律)(2013 年)第 2 章对《民法典》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同性伴侣的收养权,包括共同收养和第二父母收养。
该法律适用于马约特。
在法国,2013年《同性伴侣婚姻法》(第2013-404号法律)(2013 年)第 3 章对《民法典》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同性伴侣的收养权,包括共同收养和第二父母收养。
该法律适用于留尼汪。
2017 年的不同月份,圣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颁布了新的婚姻法令,承认婚姻包括同性伴侣之间的结合。这些法令将适用于异性伴侣的相同法律框架扩展到同性伴侣,包括共同收养和第二父母收养。
2017 年的不同月份,圣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颁布了新的婚姻法令,承认婚姻包括同性伴侣之间的结合。这些法令将适用于异性伴侣的相同法律框架扩展到同性伴侣,包括共同收养和第二父母收养。
2017 年的不同月份,圣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颁布了新的婚姻法令,承认婚姻包括同性伴侣之间的结合。这些法令将适用于异性伴侣的相同法律框架扩展到同性伴侣,包括共同收养和第二父母收养。
2002 年,宪法法院在Du Toit & Or (2002)案中下令,应将“或由其永久同性生活伴侣为儿童父母的人”字样附加在“儿童保育法”(1983 年)第 17(c) 条中,以使《儿童保育法》(1983年)第 17(c) 条与《宪法》(1996 年)相一致。
《儿童法》(2005 年)第 231(1)(a) 条允许“永久家庭生活伴侣关系中的伴侣”共同收养孩子。
《儿童法》(2005 年)第 231(1)(c) 条规定,已婚人士或生活伴侣关系中的人有资格收养孩子,《民事结合法》(2006 年)将这些身份赋予同性人士。
同性情侣可以试管受精和代孕。
《儿童法》(2005 年)第 231(1)(c) 条规定,已婚人士或生活伴侣关系中的人有资格收养孩子,《民事结合法》(2006 年)将这些身份赋予同性人士。
同性情侣可以试管受精和代孕。
《婚姻平等法》(第 26.618 号法律)(2010 年)赋予同性伴侣所有婚姻权利,包括收养权。
自 2013 年以来,女同性恋伴侣可以平等地进行体外受精。
《民法典》(2015 年)第 631 条规定了亲生父母的配偶可以收养其子女的条件。根据第 621 条,法院可就与其他父母的联系是否持续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