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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7 年以来,所有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都有权进行体外受精。《注册伴侣法》(2016)第15(1-4)条赋予同性伴侣第二父母收养权,允许个人收养伴侣的孩子。
第2号法律(2016)第1-7条对《民法》(1966)进行了修订,规定同性伴侣享有同等的收养权。
同性伴侣收养合法化的法律也保证他们有平等的机会接受体外受精 (IVF) 治疗。因此,任何 LGBT 女性都与顺性别女性或异性恋女性一样享有接受体外受精 (IVF) 的同等权利。
2016 年,格陵兰颁布了第 103 号法案(2016 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并允许同性伴侣共同收养。
在颁布了关于修订《登记伴侣关系法》等的法律(2009 年)在格陵兰生效的法令后,格陵兰允许第二父母收养。
2006年,一项关于女性夫妇进行体外受精的法律获得批准。
2016 年,随着《收养修正案(同性伴侣收养)法》(2015 年)生效,同性伴侣联合收养和第二父母收养合法化。
2016 年《收养和其他立法修正法案》(2016 年)将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和第二父母收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