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得数据 2 条
《注册伴侣关系法》(1996年)第6条修正案规定,民事伴侣可以收养彼此的孩子。 自 2006 年以来,同性伴侣享有平等的收养和体外受精权利。
第65号法案(2006年)修订了《收养法》(第130号法案)(1999年),使确认同居的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合法化。《婚姻法》(2010年)第2、8和29条规定了配偶的共同父母责任。这些规定适用于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