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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 35 届议会通过了第 51 号法案,即《收养法》,使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在该省合法化。
《收养法》(1996 年)第 29 (1) 条规定:“一名成年人或两名成年人共同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每位申请人必须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居民。”
《收养法》(1996 年)第 29(2) 条允许第二父母收养。其中规定:“一名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与孩子的亲生父母共同成为孩子的父母。每位申请人必须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居民。
2015 年 11 月,宪法法院发布了C-683/15 (2015) 号决定,规定同性伴侣可以在哥伦比亚共同收养子女。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在其SU-167 (2014) 号决定中裁定,同性伴侣有权收养其伴侣的子女。
女同性恋者可进行试管受精,男同性恋伴侣可进行商业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