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得数据 1 条
2001 年 6 月,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 (2001) 裁定,禁止同性伴侣共同领养孩子的法律违宪。
《儿童和家庭服务法》(1990)第 72(1) 条允许任何成年人向法院申请领养孩子,条件是“申请人居住或定居在该省;或拟领养人出生、居住或定居在该省,或为受照顾儿童”。
2001 年 6 月,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 (2001) 批准了一对女同性恋伴侣领养孩子的申请。
法院作出裁决后,《儿童和家庭服务法》(1990) 进行了修订,现在允许第二父母收养,无论婚姻状况如何。更具体地说,该法(1990年)第72(4)条规定,“如果申请人的丈夫或妻子或同居伴侣也是拟收养人的合法父母,则无需参加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该丈夫或妻子或同居伴侣或其亲属与拟收养人的关系将继续存在,不会因为有利于申请人的任何收养命令而发生任何改变,根据此类命令,申请人将成为拟收养人的另一位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