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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Adoption (Consolidation) Act
国家/地区: 丹麦
年份: 1999
文件简介:

《登记伴侣关系法修订法案》(1999年)第(4)1条明确规定,登记伴侣可以收养其伴侣的孩子。《收养法》(2010年)第4(a)(2)条规定,伴侣或配偶可以收养对方的子女。《收养法》(2010年)第5.1条经《收养(合并)法》(2014年)修订规定同性可以共同收养。2006 年 6 月 2 日,丹麦议会投票废除了禁止女同性恋夫妇接受人工授精的法律。此外,当一对女同性恋夫妇通过体外受精生下孩子时,非亲生父母自 2013 年以来就被写在出生证明上,作为另一位亲生父母。允许同性伴侣的利他性代孕

【立法】Act No. 428
年份: 2017
文件简介:

2017年,丹麦议会批准了第428号法案(2017),该法案批准了《婚姻法》(2017)的一项修正案,允许同性已婚夫妇收养和二次父母收养。尽管婚姻法有所变化,但当时同性夫妇共同养育子女的某些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21年12月,法罗群岛议会通过了反对党提出的两项议案,从而赋予同性伴侣平等的育儿权。

【立法】Act No. 103
国家/地区: 格陵兰(丹麦)
年份: 2016
文件简介:

2016 年,格陵兰颁布了第 103 号法案(2016 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并允许同性伴侣共同收养。
在颁布了关于修订《登记伴侣关系法》等的法律(2009 年)在格陵兰生效的法令后,格陵兰允许第二父母收养。
2006年,一项关于女性夫妇进行体外受精的法律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