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得数据 7 条
保障生命权、自由权、隐私、言论自由、平等保护等基本权利。尽管公约文本未提及LGBT,但1994年Toonen案使性取向被纳入“其他身份”类别,成为平等与不歧视条款保护对象。
保护健康权、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联合国条约机构多次在常规性评论中确认,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属于反歧视义务范围。
虽未直接提及LGBT,但多份联合国评论确认:青少年LGBT群体在教育、健康和保护领域应受特别关注,尤其防止欺凌和歧视。
专门保护妇女权利,近年来的解释性文件中逐渐纳入跨性别女性的权益范围,强调国家有义务保护LBT妇女人群免受歧视与暴力。
Toonen 指控塔斯马尼亚州法律将同性性行为定为犯罪,违反ICCPR第17条(隐私权)和第26条(平等保护)。人权委员会首次确认https://juris.ohchr.org/casedetails/702/en-US,性取向属于“其他身份”,受到ICCPR反歧视条款保护。
关于平等与不歧视的解释性文件,确认“不歧视”涵盖多种身份,虽然当时未点名LGBT,但成为后续案例(如Toonen案)平等保护的法律基础。
强调健康权的平等无歧视原则,首次在联合国条约机构文件中明确点出“性取向”作为不可歧视的类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