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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号法律(2001)(2002年生效)对《收养法》(1986)进行了修订,赋予同性登记伴侣收养对方子女的权利。 根据同性婚姻条款,对《收养法》(1986)第5条进行了修订,纳入了同性伴侣共同收养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