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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青年和家庭促进法》(2007 年)第 62(1) 条规定,任何“在获得儿童监护权时,其常住地在阿尔伯塔省,或常住地在阿尔伯塔省的成年人”均可按照规定的形式向法院申请领养令。
1999 年 11 月,阿尔伯塔省女王法院批准了两起关于领养的案件(1999 年)。在每起案件中,申请人都是儿童亲生父母的同性伴侣。此案使阿尔伯塔省的同性伴侣可以获得第二父母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