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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爱德华王子岛收养法(1988 年)第 10-16 条,任何居住在爱德华王子岛的成年人均可单独或共同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被收养的儿童必须是该省居民或出生在该省,并在申请前至少与申请人在一起三个月。更具体地说,该法第 16(1) 条规定,配偶(在 2009 年修订之前称为“丈夫和妻子”)可以一起提出共同申请。
爱德华王子岛的同性伴侣可以进行第二父母收养。爱德华王子岛收养法(1988 年)第 16(2) 条规定,当配偶之一为孩子的父母并拥有监护权时,“收养令不影响该人与孩子的父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