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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法》(1980 年)第 66 条允许居住在新不伦瑞克省的任何成年人向部长或社区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收养儿童。申请必须与配偶或同居伴侣共同提出。 根据《家庭服务法》(1980 年)第 66(2) 条,新不伦瑞克省的同性伴侣可以获得第二父母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