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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和青少年法典》(第 17,823 号法律(2004 年))经第 18,590 号法律(2009 年)修订)修改了某些条款,以规范同性伴侣在民事结合中的收养行为。
《婚姻平等法》(第 19,075 号法律)(2013 年)将婚姻重新定义为两个“不同性别或同性”的人的结合,并赋予同性伴侣所有源自婚姻的权利,包括收养权。 2013年通过的同性婚姻法允许女同性恋伴侣进行体外受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