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文件:
【立法】 the Child, Youth and Family Services Act Ontario - 加拿大安大略省, 1995.
【判例】 the Children and Family Services Act -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 2001.
【立法】 the Act instituting civil unions and establishing new rules of filiation - 加拿大魁北克省, 2002.
【立法】 the Child Care Act - 加拿大育空地区, 2003.
《收养法》(2002 年)第 10 条允许居住在曼尼托巴省的任何成年人(包括同性伴侣)向法院申请收养儿童。
《收养法》(2002 年)允许第二父母收养。该法第 31(1) 条规定:“(a) 被收养的孩子成为养父母的孩子,养父母成为被收养孩子的父母;(b) 被收养的孩子不再是其在收养令颁布前的父母的孩子,该父母不再是被收养孩子的父母;就好像被收养的孩子是养父母所生的一样。”“但是,如果收养是由配偶或同居伴侣进行的,则例外;更具体地说,该法第31(5)条规定,“如果养父母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是被收养人的父母,而该配偶或同居伴侣选择不与养父母共同申请收养,则该配偶或同居伴侣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以及其亲属关系应继续存在,不得因收养令而发生任何改变。